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委员会 >> 正文

山东大学(威海)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点击数:

 

山东大学(威海)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组织,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负责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审议、学术决策和学风维护。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织 机 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构成。

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2个学科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学术工作。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713人组成(教授不足的单位,可适当考虑学术水平较 高的副 教授)。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本单位其他委员人选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5%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担任本单位党政职务的教授原则上不超过1人。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名单须报校长审核批准。

第六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一般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917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科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

学科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721,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原则上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可推荐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是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聘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不足的单位,可适当考虑学术水平较 高的副 教授);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除校长直接聘任委员的委员外,在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学校和学科学术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评议和推荐本单位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三)审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推荐教师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四)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科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评议和推荐本学科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各级教师岗位的评审与推荐;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价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的评议和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的评审和推荐;

(二)负责对本学科学科建设进行N划论证,负责对本学科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资源配置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对本学科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

(四)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与科技工作计划、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二)根据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评聘等学术工作进行审定;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审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科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决策工作由校长提出建议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形成意见。重大事项须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和学科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校学术评价的基础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则组织,经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以与会委员多数同意的投票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校长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修订 通知